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①甲○○、②丙○○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①肆仟柒佰伍拾捌元、②叁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判決後,相對人甲○○部分因未上訴而告確定,至於相對人丙○○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兩造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比例分別如附表二、三所示。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五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查該事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而各該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計算結果,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鄭彩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F0~T40┌────────────────────────────────────────┐│附表一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0號│├────┬────────┬────────────┬─────────────┤│審級別│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核定為三千七百七十六元│合計為九千三百三十元,均由││├────────┼────────────┤聲請人繳納│││郵票費│五百五十四元│││├────────┼────────────┤│││旅費│一千元│││├────────┼────────────┤│││複丈費│四千元││├────┼────────┼────────────┼─────────────┤│第二審│裁判費│二千三百二十五元│由相對人丙○○繳納│└────┴────────┴────────────┴─────────────┘┌─────────────────────────────────────────────┐│附表二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0號│├───┬─────┬───────┬─────────┬────────┬────────┤│編號│當事人│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應負擔之訴訟│已支出金額│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分擔之比例│費用金額│││││││(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一│乙○○│百分之十│九百三十三元│九千三百三十元│零元│││││││││││││││├───┼─────┼───────┼─────────┼────────┼────────┤││││││││二│甲○○│百分之五十一│四千七百五十八元│零元│應賠償聲請人四千│││││││七百五十八元││││││││├───┼─────┼───────┼─────────┼────────┼────────┤││││││││三│丙○○│百分之三十九│三千六百三十九元│零元│應賠償聲請人三千│││││││六百三十九元││││││││└───┴─────┴───────┴─────────┴────────┴────────┘┌─────────────────────────────────────────────┐│附表三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八0號│├───┬─────┬───────┬─────────┬────────┬────────┤│編號│當事人│第二審訴訟費用│第二審應負擔之訴訟│已支出金額│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分擔之比例│費用金額│││││││(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一│乙○○│無│無│無│無│││││││││││││││├───┼─────┼───────┼─────────┼────────┼────────┤││││││││二│丙○○│百分之百│二千三百二十五元│二千三百二十五元│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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