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竹東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綱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范綱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應補充「…
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及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二)應補充「採尿同意書1份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107年度毒偵字第1954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前⑴於民國103年3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3年6月16日以103年度審易字
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⑵又於103年8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2
月31日以103年度審易字第9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55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⑶復於103年12月間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4月27
日以104年度竹東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
定,並與上開⑴⑵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
被告於105年3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
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
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
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
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裴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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