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交簡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交簡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交簡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佳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列印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列印資料」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陳佳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於民國105年間,已曾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1月29日以105年度竹交簡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於105年12月19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5年12月19日至107年12月18日止,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現仍在緩刑期間,竟不思悔改,再次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仍貿然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已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兼衡被告遭查獲時酒精測試濃度高達每公升0.76毫克,暨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服務業(見速偵卷第4頁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616號被告陳佳宜女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宜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交簡字第3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間為105年12月19日至107年12月18日(現仍在緩刑期間內)。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7年4月22日19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新竹市○○路蝦暢KTV包廂內飲用啤酒6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猶自該處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48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2段440巷時,為警執行擴大臨檢勤務臨檢發現其酒後駕車,經警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76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佳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偵查報告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檢察官廖啟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張筠青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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