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7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楊蕙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梧陽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元叁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書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