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77號聲請人 游再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葉麗英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麗芬法官吳美蒼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