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7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包庭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 朱庭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書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