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76號聲請人 張黎美 妹
余黎月鳳 黎淑美 范黎秀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黎德榮 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