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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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8號原告 林家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鴻飯店有限公司、 鍾國宏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將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面積約136.03平方公尺,68.015+68.015=136.03)返還原告,則以本件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53,694元(計算式:29800×136.03=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