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操作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26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銀河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燦煌 間請求給付操作費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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