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8號原告 侯殿祥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複代理人 匡伯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令傑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係就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97號背信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所主張之⑴代償被告債務新臺幣(下同)215萬9,539元部分;⑵登記費罰鍰8,307元部分;⑶土地增值稅17萬4,137元部分;均非屬本件刑事案件判決所認被告犯背信罪之犯罪事實,是原告縱因上開行為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仍具狀主張請求該部分款項,則核其真意,應係願以訴之追加之方式補正此部分瑕疵。則本件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34萬1,9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