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41號原告 陳明德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 律師被告 游材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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