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社會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六年度簡字第四十號原告 陳再成 上列原告因不服被告核定急難救助金為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處分,訴請被告應再作成核給原告急難救助金六萬元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