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告 謝丁軒 被告 蔣趙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壹萬捌仟元【計算式:66《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310地號土地之約略面積為20坪》×273,0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31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8,0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