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91號原告南昌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育民 被告 蘇毅昕
李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計算式:837,693元+837,693元=1,675,386元】(即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受分配之債權金額各應刪減之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忠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