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全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全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全隆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79年度上訴字第3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20日;又經本院以86年度上更
(一)字第44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再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上訴駁回確定,兩案接續執行在案;於96年
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4
79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啓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