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新秩字第4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江和金 女42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華民國
100年9月23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0000245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金和 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9月19日21時5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街○○巷○○號之1房間(東妮美容
坊)。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以每次新台幣1700元為代價
。
二、上揭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陳振興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