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13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黃麗美 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5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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