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537號
原 告 林國洋
被 告 范黃玉英
兼訴訟代理人 范美智
被 告 陳建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范黃玉英、范美智、陳
建蓁最新戶籍謄本(均含記事欄),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