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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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黃陳紡
黃依婷 黃煥凱 被告 廖健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
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廖健勝因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王子榮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