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63號聲請人 郜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6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100,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