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楊景風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被告 潘甘 入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自字第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潘甘入被訴誣告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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