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422號聲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yraMangaccat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應與本票發票人相符)。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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