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72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陳之揚
鄭學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世維┌─────────────────────────────────────────────┐│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城│95年3月23日│100,000元│HA0000000│││中分行│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