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姚本仁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法定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嗣又經本院於97年4月14日以97年度重訴字第4號裁定,將被告之羈押期間自97年4月17日起延長2月。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7年
6月16日期滿,惟經本院於97年6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7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張江澤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