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95年度交簡字第200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二00三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八日以九十五年度交簡字第二00三號(九十五年度營偵字第一0四四號)判處拘役二十五日、緩刑二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故意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交簡字第一九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