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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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行專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原告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錢正治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佳慶 律師輔佐人 洪珮瑜 輔佐人 黃乃傑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
參加人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錦龍 (董事)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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