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字第1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26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5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就訴訟救助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救助之要件有三,第一須依當事人聲請,第二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第三須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就所訴或上訴之事實及理由觀之,顯無勝訴之可能,或訴訟要件或上訴要件顯有欠缺而不能補正者而言;核其立法意旨在於避免訴訟資源之無端耗費。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20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聲請再審。又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裁定意旨,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2號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國字第30號、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救字第165號、108年度北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認定在案,足認聲請人已釋明其主張為真實,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上述法院裁定,作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釋明。惟查,聲請人係就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54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而其就本院108年度救再字第54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已逾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難認有勝訴可能(此有該案卷可資參佐)。是揆諸首開規定意旨,其訴訟救助之本案既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孫國禎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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