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植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植上字第1號上訴人愛禮花卉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冰嫻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聰 被上訴人埔里花卉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張相彥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被上訴人 乃瑞浩
許葆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 律師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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