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31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鄰○○路○段207
之3號九樓,此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台南簡易庭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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