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21號原告洪住意被告廣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錦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9,075元(計算式:債權本金金額3,590,352元+執行費用28,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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