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689號原告 黃玉麗 被告 賴阿恭
彭月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2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阿恭、彭月華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245號諭知免訴之判決,然原告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之民國109年6月2日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聲請狀1件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