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裁定
95年度斗簡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所引用檢察官聲請處刑書
第8行「債務人不得擅自將抵押車輛任意遷移」,應更正為「債
務人不得擅自將抵押車輛任意遷移、出賣、出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檢察官聲請處刑書有上開
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