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65號
原 告 丁00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榮生化科技有
限公司、乙○○、 林物民 、丙○○、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乙○○、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