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岡補字第65號
原   告 丁00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榮生化科技有
  限公司、乙○○、 林物民 、丙○○、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乙○○、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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