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84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