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發佈通緝後始緝獲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4月24日將其收押。茲於96年7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