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32號上訴人瑞光塑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秀年 人被上訴人實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憲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伍佰 肆拾柒萬零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捌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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