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凱評指定辯護人黃柏彰律師(義務辯護)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 律師被告 詹基源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張聖葳 選任辯護人 王子平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張景翔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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