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26號聲請人宏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湘青 代理人 許淑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期、票據金額、票據號碼)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警局報案證明之報案人應為宏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淑娟為代理人,請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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