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進正選任辯護人洪文浚律師被告陳奕仁
張証傑 黃怡婷 黃耀聖 王忠勝 王金水 盧朝修 周國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 溫進正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温進正」。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所為之103年度訴字第48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字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葉詩佳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