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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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債務人 王秀美 代理人 潘心瑀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債務人配偶 邱聖峰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於民國10
6年3月27日裁定命債務人補正,惟於106年4月17日民事陳報狀內漏未提出)。
3.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4.說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為何。
5.債務人任職財團法人臺北市中華基督教長老會石牌信友堂自104年1月起之薪資轉帳資料暨105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另說明是否領有年終獎金?若有,數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
6.債務人任職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自105年6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明細;另說明是否領有年終獎金?若有,數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資料。
7.債務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玉山商業銀行於105年10月間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48期、每期還款新臺幣3,075元。債務人應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前於106年
3月27日裁定命債務人補正,惟於106年4月17日民事陳報狀內漏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