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56號上訴人 宋應文
宋經業 宋家齊 送達代收人 詹晉鑒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淑惠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26,747元,依上訴人 陳報 繼承利益7,370,060元徵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0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