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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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茂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茂崑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茂崑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1年6月10日裁定羈押。因被告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有期徒刑1年待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7月1日借提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助典字第674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1年7月1日起即應予撤銷。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