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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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錦松

池春蘭

陳子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潘玉枝

林沛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亦修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7月7日16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4年7月8日16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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