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錦松
池春蘭
陳子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潘玉枝
林沛瀅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亦修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妍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7月7日16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4年7月8日16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