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

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鈞即李○貞之繼承人、B即李○貞之繼承人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