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鈞即李○貞之繼承人、B即李○貞之繼承人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說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