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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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賴美玉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印文相同,且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與本件公示催告意旨相符,或目的為不限用途,或繼承)。
四、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曾減資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