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原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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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60號

原告 田文志

被告 伍育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5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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