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4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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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448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賴明樟

方建閔

被告 陳軍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1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原告車輛係民國112年11月出廠,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2月22日,已使用4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969元(詳如下列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245×0.369×(4/12)=27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245-276=1,000           0.本件賠償總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1,969元+工資13,750元=15,7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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