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22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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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227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

洪銘遠

被告 項兆譽項義青 之繼承人

謝郡祤 即項義青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項義青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106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項義青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1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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