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8年度營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新營市民治新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英石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
國97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黃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