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68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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